英國交通部報告中將街道照明的功能歸納為四個
(1)行人、車輛的方便與安全。
(2)交通警的需要。
(3)居民的方便。
(4)商業(yè)區(qū)和主要市中心區(qū)的特殊需要。
英國交通部報告中將公路分為兩類。
“A類”交通路上的照明必須保證安全的需要,除霧天外,可無需開前在其它的“B類”公路上,照明水平可低些,一般情況下假定要使用前燈。4類和B類公路上路燈的安裝高度的規(guī)也有明顯的區(qū)別:4類路燈約8米;B類約5米或可更低一些。原來曾想把高度作為司機是否需用前燈的標志,然而目前連4類公路的照明水平都很少能達到可以不開前燈的標準?,F在司機已把必要時打開前燈作為本身的責任。近年來,除某些照明最好的街道外,均一律要求開前燈,而且規(guī)定凡是沒有適當照明的街道,上燈時間后均強制執(zhí)行開前燈。但在城市的街道上行車則不宜開前燈,因為亮度對比的影響會使司機所見目標呈現陰影。更重要的是由于馬路的地形以及車輛移動,使前燈射入其它行駛車輛司機眼中的光過強。特別當有些司機使用小燈而其它車輛司機卻使用大燈時,這種情況最為危險。因此交通頻繁的街道的照明設施必須適應這種情況,就是必須在不使用前燈的情況下保證司機能正常看清前方道路和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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